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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实想说的是,我很少赞同冰心,但是这次我支持她的观点。 还是那句话,晋江从来不缺作者,要走的请自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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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2016-04-19 21:58:2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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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果然不该冲动行事,以至于大家都懒得看楼主冷静下来后的帖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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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冷静下来的楼主于2016-04-19 21:59:3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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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喜欢因为在乎才会罗哩罗嗦。不过,算了。 关于抄袭一事,我是第一次说,也最后一次说吧。合得来就留,合不来就走。就像晋江不缺我,我也不至于非晋江不可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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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冷静下来的楼主于2016-04-19 22:07:0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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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于2016-04-19 22:28:1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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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没时间了,我简单来解释几句楼主对我的误解 3、抄袭的本质是掩盖原作者、据为己有,致敬、戏仿、反讽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原著,但不是据为己有。(致敬、戏仿、反讽(说实话,我不懂这个)这种我觉得应该在你致敬戏仿前征得作者同意。不能换个好听的词就能蒙混过关吧。窃书难道就不是偷书了? ) 至少目前致敬戏仿在版权保护非常严格的美国也是不需要原作同意的,比如“惊声尖笑”“林中小屋”对大量其它电影的戏仿、致敬。 4、法律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是具体的文字描述而不是梗(这里咱们讨论讨论法律问题。关于法律究竟保护的是什么,以及什么是抄袭,我们听听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怎么说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这段对于法条的使用完全错误,这里我要说的是“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可百度之,提供其中一个链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f3Q8ztt3p9wiUWxVNdOIThk6VfhoIj9-pLOR1UQsVZMVVGjhhsQToZgJitKqoeUIsOHLF6izXKjcjltsIufKaNJFmiew4i7GmZ4dS5uo9YG 我简单复制一段为什么要提二分法 “著作权法作为一种激励作者创作和传播作品的法律机制,它需要尽可能地保障文学、艺术和科学表达的创造,也需要尽可能地保障社会公众便利地使用作品。如果赋予在先作者对基本的建筑材料以著作权保护,那么在后作者将不能在创作其作品时方便地利用它们,从而会大大减少利用这些材料来创作新作品的空间,其最终的结果是文化枯竭。” 5、如果一个梗被创造出来后其它人都不能再用,那就不会有丰富多彩的穿越、重生、系统、无限、异能故事源源不断地产生。(楼主的不同意见:《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这里你的概念完全错了。侵权与否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生前加死后五十年,但抄袭与否并没有时间限制。你现在写一篇文,一半照搬红楼梦,虽然曹公死了五十年没法告你,但你一样是抄袭。 并且我这里要表达的不是说版权保护过期没有,而是说,每个人的作品都是从阅读前人的故事得到各种积累与启发。普罗普在《民间故事形态学》里以俄罗斯民间故事为基础,归纳出三十一个“功能”,认为这些功能是这一体裁叙述文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你以为的独创其实往往也在有意无意使用了其它人使用过的梗。如果对单独的梗进行保护,随便一写就踩雷了。 6、哪怕再奇特的梗都不应被垄断,成为始祖让跟随者不断开发,是作者为世界做的贡献。(楼主不同意见处:还是上面的老话,请注意时间限制,不然就请致敬前征得创作者同意。或许创作者不需要被致敬呢。) 抄袭与否和时间限制根本没有关系,也不需要征得原作同意。当然去礼貌地请求同意是最好的,但没取得同意不能就说是抄。比如z大开创性地写了无限恐怖后,很多人都开始写无限流,并没有取得z大的同意,但也并不能说都是抄的。而z大不管情愿或不情愿,都成了无限流的开山祖师,在网文的历史上留下了一笔。 下面几条不重复了。关于抄袭的工作流程以及晋江和法院谁该做裁判工作之类的,也不多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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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iceheart于2016-04-19 23:19:1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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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合影冰心,站长大大早点睡,么么。 _(:з)∠)_其实窝觉得jj正在往好的方向走啊,挂墙头成本太低,有个标准才好。现在套路这么多,没标准岂不是谁都能拉来挂一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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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于2016-04-19 23:23:1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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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如果让我看两篇我一点兴趣都没有的文章真的是酷刑,多少……能理解责编的苦恼和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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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ay于2016-04-19 23:34:4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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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倾18个指出来的梗全是大众梗。要是严格的说,融了至少18本书哦!真是融梗的高手,高高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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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于2016-04-19 23:38:3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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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赞同过晋江管理层的想法,但这次很认同冰心。 抓抄袭的那群实在太夸张了,法律保护的是表达方式,是不是高级抄很好分辨,那就是细纲框架和故事内核,而梗是不可能不允许公用的,不然全球文化都得死光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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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于2016-04-19 23:39:1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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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还被站长大大回复了。其他不多说,楼主只向大大解释这两点。 5、如果一个梗被创造出来后其它人都不能再用,那就不会有丰富多彩的穿越、重生、系统、无限、异能故事源源不断地产生。(楼主的不同意见:《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这里你的概念完全错了。侵权与否是有时间限制的,即生前加死后五十年,但抄袭与否并没有时间限制。你现在写一篇文,一半照搬红楼梦,虽然曹公死了五十年没法告你,但你一样是抄袭……
楼主的观点:【《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加粗的这句话是指纵使作者去世五十年了,后人可以用梗融梗以及借设定,但不能照搬照抄,否则还是被判为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从我对著作权法这一点的理解上,就算曹公无法告后人,但后人若大段照搬,依旧是抄袭。 所以我理解的知识侵权是关于思想,原创者去世五十年后可随意用。但思想+表达,即原文中的段落,无论何时都是原创者自己的。】 6、哪怕再奇特的梗都不应被垄断,成为始祖让跟随者不断开发,是作者为世界做的贡献。(楼主不同意见处:还是上面的老话,请注意时间限制,不然就请致敬前征得创作者同意。或许创作者不需要被致敬呢。) 抄袭与否和时间限制根本没有关系,也不需要征得原作同意。当然去礼貌地请求同意是最好的,但没取得同意不能就说是抄。比如z大开创性地写了无限恐怖后,很多人都开始写无限流,并没有取得z大的同意,但也并不能说都是抄的。而z大不管情愿或不情愿,都成了无限流的开山祖师,在网文的历史上留下了一笔 楼主的观点:【z大开创了无限流,许多人跟着写,未征得作者同意。不过,既然是借别人的东西,而且是有借无还的这种,与情于理甚至于法都该与原创者事先说明。 我认为,第一,我们不能因为过去的不够先进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不够重视就拿来衡量现在,举个有些极端的例子,就像一妻多夫制古代合理,但放在当下就不行;第二,不可存法不责众心理,不可别人耍流氓就自己也上去调戏一把,想着反正法不责众,或者看到别人耍流氓,而无人管,将此流氓行为当成合理行为。这是不妥的,这说明了制度与认识的不完善。 人,总要向前走,社会总要向前进,而制度也将不断完善,以维持最大限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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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冷静下来的楼主于2016-04-19 23:59:5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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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别再争了,你的知识水平和智商拼不过冰心的…… boss说得很在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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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于2016-04-20 00:05:1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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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做得一直不够,各种侵权事件频发,却又无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依。这是一个无奈的社会现状。 晋江有苦衷,作者有苦衷,读者也很烦恼。 希望随着时代的进步,知识产权这块能受到重视,制度能尽快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家的进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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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冷静下来的楼主于2016-04-20 00:06:3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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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别再争了,你的知识水平和智商拼不过冰心的…… boss说得很在理啊…… №11 ☆☆☆==于2016-04-20 00:05:10留言☆☆☆ 不是争,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而已,我自然也不是想与boss拼什么。就是很简单的讨论问题,怎么说呢,就像学生时代同老师讨论一样,想知道哪个是更好的更清晰明确的答案,以及它为什么优于其他解决办法一筹。 当然,冰心大大若觉得不需回答,也可以忽视我。 想起学生时代,冲上去提问题,老师也时常说“这个问题简单,自己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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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冷静下来的楼主于2016-04-20 00:14:4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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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水平不行,反驳的话也很弱。冰心说的本来就没有错,晋江现在的态度就是谁抓抄袭,谁把细纲列出来,把整个故事链条列出来,如果细纲抄袭了很多,那么晋江还不判,那就是晋江的问题。别逮着几个梗就喊抄袭,那样指责他人抄袭的代价太低,而被指责的人却要承受巨大压力。 目前的情况是,小南风和顾被骂得最多,可是却没有一个人把细纲列出来,所以不要换晋江不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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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于2016-04-20 00:17:45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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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于2016-04-20 00:23:0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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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睡了,明天要早起,简单说两句,明晚有时间再交流 第五条中,楼主你加粗的两条是对邻接权(可自行百度)的规定,和五十年一点关系都没有,也不是用来界定抄袭与否的标准。 第六条,是否借鉴别人的创意和人家是否活着死了没关系,所以征得人家同意这个真不是全能办到的。也不是判断是否抄袭的标准。 另外,对版权的保护,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文还真的挺健全的,不是无条文可依,问题是法官判定时的赔偿太低,导致维权成本相对太高,于是作者不愿意起诉,希望采取网络维权的低成本方式。可问题是,明析好判的我们就判了,有些争议很大的高级抄袭,真不是我们说判就能判的,万一判错了,责任很大。所以我们必须要尽可能地确立与法律接近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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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iceheart于2016-04-20 00:23:2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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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冰心大大百忙中解惑。 我大致明白冰心大大那篇微博的真实意思了。我还是啰嗦着再提个建议吧,单从微博上看,确实容易让很多作者误解为包庇抄袭融梗。我想,大大要不就再给那篇微博附个解释说明之类的,让大家不至于误会,从而生出许多不必要的情绪与争执。 静等晋江新标准出炉。哎呀,好像一瞬间就放心了,明天继续开足马力码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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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冷静下来的楼主于2016-04-20 00:56:1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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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不保护思想的。 楼主,如果法律要去规范思想的话,那么法律就太可怕了。 你知道什么叫思想罪么? 如果按照你的逻辑,以后立法者可以规定,如果你在脑海里想着谋杀一个人,那么你就要按谋杀入罪。这公平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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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于2016-04-20 00:59:5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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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主连反讽致敬什么的都搞不懂,就觉得没必要跟你讲话了,难为冰心还跟你解释那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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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于2016-04-20 02:26:1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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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抄袭制度的判定标准 3、非同人作品模仿或使用他人作品创意链(细纲)超过原著十分之一的,判定为借鉴过度,超过原著五分之一的,判定为抄袭。 楼主的建议之处: 第一、我个人认为,十分之一不甚妥当,可参考“国家出版总署规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1/10000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1/10000以上5/10000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这些都是针对出版物,而且是针对出版物的内容质量,我放上来是觉得晋江或许可以借鉴下,定下合适的数字标准。 第二、“非同人作品模仿或使用他人作品创意链”这里,应该对这些创意链是否来自同一位作者或多位作者进行区别对待,若模仿的是同一位作者作品,那么这个判定标准应稍不同于多位作者,或许可以这样计算。 若是对同一位作者的模仿,第一次模仿处算1,第二次模仿处算1.1,第三次模仿处算1.25等等依次递增。这样算出借鉴所占的比例,再进行判断借鉴是否过度。 可参考一下《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或许能对晋江有所启发。 楼主知识水平有限,只是愿为这片土壤尽绵薄之力,以上建议仅做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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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冷静下来的楼主于2016-04-20 10:06:2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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