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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2016-04-22 09:23:0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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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在新出的规定本身不合理,而不在于是否袒护。 无所谓于他们谈到这件事情的态度如何,但是新规现在暴露出来的问题就是无法制裁抄袭者。 毕竟有不符合规定但是能间接说明莫某抄袭的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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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_﹁〣!于2016-04-22 09:25:2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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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这个帽子给一个作者扣上的话,基本上就是那个笔名一辈子的锅了。 然而现在的反抄有点矫枉过正,除了真的文字抄袭外,很多所谓的梗并没有法律界定的不能使用,尤其是单独梗。否则也不会有穿越、重生、甚至三生三世这种大众梗了,每个大众梗当初也都是有首创的人的。没理由人家出的早用的人多就叫大众梗,出的晚用的人少就叫融梗了。 我觉得冰心说的话是对的,网站作为裁判者的角色肯定是参考法律而不应该参考民意,毕竟他们的裁决很可能毁了一个作者的前途。当然私下里读者和作者有权力抵制和反感所谓的融梗,大不了你别看那作者的文就是了,但是让网站来裁决确实不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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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于2016-04-22 09:33:2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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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挺有道理的,抄袭对于作者真是一顶太大太大的帽子,不过十分之一的比例也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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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若夏天于2016-04-22 09:36:4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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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应该做的其实是想办法完善“法规”,让它更加科学,有衡量标准的实际意义。 顺便一提,楼主所提到的辛普森案无罪释放不仅是这个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检方呈交证据时,手续严重违规,造成最重要的证据直接在法庭上被视为无效。 不过那货最后还是因为别的事情锒铛入狱了,也算是老天有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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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SA于2016-04-22 09:44:4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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脢脟脥娄脫脨碌脌脌铆碌脛拢卢鲁颅脧庐露脭脫脷脳梅脮脽脮忙脢脟脪禄露楼脤芦麓贸脤芦麓贸碌脛脙卤脳脫拢卢虏禄鹿媒脢庐路脰脰庐脪禄碌脛卤脠脌媒脪虏脤芦隆颅隆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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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脠莽脠么脧脛脤矛于2016-04-22 10:01:1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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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于2016-04-22 10:03:00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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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的规定,必然要严于法律法规。如果比法律法规的标准还低,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举个例子,制造业的业内标准,必然要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然你造出来的东西按法律规定都是不合格产品,你行业内部说它合格有什么用啊? 我还是想说一下同样受著作权保护的学术论文。写过硕士或者博士论文的人都知道,抄袭两个标准,一个是连续多少多少个字(各学校标准不一致,从20到200不等)完全一样,且没有引用说明的,视为抄袭。还有一个,引用部分占全文比例超过百分之多少的(各学校标准不同,从10%到30%都有),也是我们通常查红,查红超过比例的,一样认定为抄袭。 回到文学作品,碧水里的大部分都是作者,大家凭良心说,除了引用外,连续三十个字,一个字不差,完全和另一篇文相同的概率有多大?很小很小,对吧。所以10%可以作为一个标准,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学术论文的抄袭标准是个很好的参照物,两个标准只要成立一个,就可以认定为抄袭。 最后我想说,用了人家的,好歹给人家一个页下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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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于2016-04-22 10:05:0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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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楼主是被融梗者,估计就不会这样了。写论文的时候,连引用别人几个字的一句话也得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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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于2016-04-22 10:24:2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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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只看到了编辑完完全全是在按照规矩办事,编辑判断抄袭应该顺应的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民意 我同意你说的编辑按章程办事而非民意,然而晋江的判定抄袭规则都可以随便改,那么具体按哪个规则办呢?是按举报时间点的规则办?还是按判定时的规则办?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个规则是为了某人而改呢? 举个例子,如果某法律出现的修改,那么会有一个明确的执行时间点。 编辑按规定判定,一个公司一定有一套工作细则和程序作为编辑的工作准则,同时按目前的情况看由二人以上来执行这个程序。然而,冰心却提出“编辑的水平不够”这种论调,那么你既然认为编辑工作能力不够,为什么还要聘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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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于2016-04-22 10:28:43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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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高于一切,民意可以修改任何条款。民意啊!!! 条款合理性谁说了算? 民意! 我忽然想到台湾老板说道台湾体质,她很无奈的说,现在是台湾是媒体治台。 我也想到了前段时期太阳花运动。他们作为的民主就是, “跟我合拍的都是民主。和我相左的,就是独裁。” 我觉得这个理念搁到哪里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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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于2016-04-22 10:37:58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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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于2016-04-22 10:56:1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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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规则可以修改,但是在规矩修改之前就应该按照规矩办事。 用制造业来类比晋江现在的情况不太恰当,因为制造业可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晋江的标准比法律高,法院裁决不构成抄袭,而晋江说构成抄袭,这时作者就可以状告晋江诽谤。 所以现在晋江出了那么多牵扯到大神的抄袭事件,最终的结果就是使晋江的规则越来越靠近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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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于2016-04-22 11:12:41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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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于2016-04-22 10:28:43留言☆☆☆ 14、一旦有抄袭投诉,责编在日常工作之余就要承担大量的判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加班加点认真阅读至少两篇可能根本不喜欢看的文章,非常辛苦。如果依照标准判定后还要被键盘侠辱骂,我们会考虑取消责编判决制度,把工作交给愿意承担责任的网友。 这是冰心的微薄里的,并没有你说的“编辑的水平不够”这种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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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于2016-04-22 11:14:56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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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jjwxc.net/showmsg.php?board=17&id=417914 目前晋江编辑在抄袭举报中扮演裁判员的角色,但是裁判员本身的知识局限和能力限制可能让抄袭判定结果有失公允。 哦,是管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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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于2016-04-22 12:49:2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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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仅凭自己的想法去判断肯定会有失公允,所以还是按照规则办事比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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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于2016-04-22 12:57:1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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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3那么说只是想推行举报实名制,并不是编辑裁决就真的违背了法律法规。 毕竟现在大多数人都轰着判抄袭,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那又不构成抄袭,如果真的判了,万一作者起诉晋江诽谤呢? 这个锅太大,所以晋江不太想背也可以理解…… 谁说人抄袭并且觉得自己有理有据不是在诽谤,而且想要讨回公道那就走法律程序,这个公道晋江给不了,因为晋江不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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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说于2016-04-22 13:03:32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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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上到处骂人都是不记名的,成本太低,诽谤也没罪,但是晋江是有名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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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于2016-04-22 13:05:37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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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意作为判断黑白的指标是一种极其落后的方式,你们想想文|革。 楼主……你写文么?好想看…… 感觉楼主思维逻辑很强 求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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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于2016-04-22 13:46:44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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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于2016-04-22 13:54:59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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